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猪场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猪场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1]第64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水产局、市农工商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府令[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要求。我办制定了上海市养猪场档案信息表(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年出栏在千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必须建立全市统一制定的养猪场档案信息表。养猪场必须落实信息员,根据信息表的内容如实填写。信息表以月单位,一式二份,一份于月底前上报给各区(县)畜牧兽医站,一份留档(两年以上)。
  二、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要落实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养猪场信息表的收集和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收集和汇总的信息表上报给市畜牧兽医站和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站在每月10日前将收集和汇总的信息表上报给我办。
  三、各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帮助落实好辖区内各生猪饲养场的档案信息员和指导开展档案信息工作,对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反映。
  四、市农委信息中心将为养猪场档案信息表制作软件,以便于各级畜牧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站和生猪饲养场信息表的填写和汇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