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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对欧出口禽肉区域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1)启用新的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专用于出口企业家禽的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由经统一考核合格的检疫员即官方兽医实施。
  (2)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到场查验饲养场的饲养日志,免疫、用药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记录及饲养生产管理情况,结合当地动物疫情和疫病监测情况,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检疫员对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用于出口的每批活禽,必须进行新城疫致病力指数(ICPI)测定,测定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进行。同时,每批活禽在进行产地检疫前,必须进行禽流感抗体检测,检测阴性的方可出证,该检测工作由饲养场所在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各出口企业平时要加强对进口国要求的不允许存在的其它疫病的监测力度,区县兽医站也要加强平时的抽检工作。
  3、加强屠宰检疫
  (1)家禽凭检疫证明进入屠宰加工厂。兽医监督员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和运输消毒证明。
  (2)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检疫规程,认真开展宰前和宰后检疫,切实做到同步检疫。检疫工作由经考核合格的检疫员(即官方兽医)承担。
  (3)检疫斥品及途亡禽只必须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1、兽药监察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2001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开展药物残留的监测工作,同时要加大对出口企业饲养的家禽的残留监测密度和力度,加强对国家明令禁止和欧盟要求禁用的药物的检测和查处。
  2、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用药规定,对于饲养场的用药种类要报当地药政管理部门审批。
  3、出口企业统一实行兽医处方用药,各饲养场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四、全面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1、加强对出口区域饲养、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和兽药监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对技术数据和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种记录并认真归档。
  2、严格审查家禽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加强防疫安全管理和督查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兽药,逃避检疫,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以及不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饲养企业,将取消其注册资格,停止对其进行产地检疫和出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停止其禽肉产品的出口。
  3、加强对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管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各出口企业的官方兽医,要严格依法开展对出口企业的各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确保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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