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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对欧出口禽肉区域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对欧出口禽肉区域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畜牧办[2001]第36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1]18号“关于加强对欧出口禽肉区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规范禽肉出口企业的生产、运输和加工行为,提升我市禽肉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对欧及其它国家的禽肉出口,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返馈我办。
  一、实施区域化管理,建立禽流感新城疫非疫区
  为了适应对欧禽肉出口的要求,农业部已将我市列入动物防疫工作区域化管理地区,并要求尽快在区域化管理地区建立禽流感、新城疫非疫区。
  1、对出口企业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用于出口加工的禽只要来自于规模化的饲养场,公司要对其实行真正的“五统一”管理。这些饲养场必须事先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欧盟指令要求(或禽肉出口企业饲养场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并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口注册登记,由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其饲养的禽方可用于加工出口。
  2、强化免疫管理工作。作为区域化管理区即向欧盟注册出口或准备注册出口的企业的所有饲养场,禁止使用比缓发型毒株致病力强的毒株制备的新城疫疫苗和H5、H7亚型禽流感疫苗。此规定也适用于所有的出口企业。对于禽其它疫病的免疫,可参照进口国的要求执行。免疫程序要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备案。
  3、分区域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对欧盟注册的饲养场----区域化地区----区域化地区的毗邻地区”三级监控模式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区域化地区即为饲养场所在乡镇,毗邻地区为饲养场所在的区县及有关相邻区县。上述三级监控区域要重点加强对禽流感、新城疫的监测,及时上报动物疫情。
  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1、实行检疫申报和审批制度。出口企业需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企业及所属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实施检疫。
  2、严格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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