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1]第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农业和农机现代化步伐,全面提高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保证农机作业质量,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业部《农业行业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通知(农人发[2000]4号文)、劳动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劳[2000]15号文),结合上海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现对上海市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意见如下。
一、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范围分三大类:一是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包括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操作工;二是农机维修人员:包括农机修理工、农机散热器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三是其它人员:农机试验工、农机商品营销人员等。
(二)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本市国有、集体、合资、私营、个体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农机维修、驾驶操作、试验等从业人员。
二、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分工和管理
(一)农机职业资格(技能)的培训工作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年度计划和实施管理;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行业职业资格中级工(农机修理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
各区县农机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行业职业资格初级、中级和“绿色证书”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