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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1]第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农牧发[2001]21号)《关于实行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本市动物免疫工作,控制和消灭烈性传染病,结合本市防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饲养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为猪、牛、羊。按现行的免疫程序对猪、牛(羊)的烈性传染病实行强制免疫,并实施免疫标识制度,牛(羊)实行一畜一标一证,猪实行一猪一标、一窝一证。
  第三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耳标为一次性使用。全市统一编号,编号表示动物所在的区(县)、乡(镇)区域。动物防疫机构在对猪、牛(羊)进行首次烈性传染病免疫时,由动物防疫员在免疫动物的左耳配挂免疫耳标。免疫动物进入屠宰场屠宰后,由检疫员回收,并由至少两名检疫员监督销毁。
  免疫证由防疫员在对动物作首次免疫、配挂耳标的同时,按要求填写。填写内容有与耳标相对应的编号及动物的品种、动物年龄、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签发免疫证,并加盖免疫实施单位印章。再次免疫时,需在对应的免疫证上填写免疫种类,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名或加盖印章。
  动物免疫档案由各免疫实施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要详细记录单位名称(畜主姓名)、免疫时间、免疫种类、免疫数量、疫苗来源、疫苗批号等内容,并由填写人签字。规模场由经过畜牧兽医部门资格认可的场兽医填写,散养户由乡镇兽医站的兽医填写。规模场的动物免疫档案由规模场统一保管,散养户的动物免疫档案由乡(镇)兽医站统一保管。动物免疫档案在该动物上市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四条 挂有免疫标识,并有相应有效免疫证明的动物,如果发生烈性传染病,按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扑杀处理,并按有关政策给予饲养者扑杀补贴。应免疫而未免疫的动物,如果发生烈性传染病,同样要进行强制扑杀处理,但饲养者不享受扑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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