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4、急宰检疫;
  5、监督处理病死畜禽和场地、通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工作,并及时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二)宰后检验
  1、正确判定、加盖印章和作出处理决定,做好检验记录和统计报表;
  2、监督白条肉、头、蹄、内脏的发货,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场;
  3、监督指导场地、设备、用具、工作服等的清洗消毒。
  (三)分割肉检验
  1、检查原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以及质量和成品质量;
  2、监督指导场地、工作人员衣、帽、鞋和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3、出具肉品检验证明。
  (四)冷藏肉检验
  1、检查进出冷库的肉品检验证明和质量;
  2、检查证物是否相符;
  3、抽样检查库存肉品;
  4、指导冷库消毒工作;
  5、做好冷藏肉品抽检记录和统计报表;
  6、对出库肉品出具检验证明。
  (五)化验室检验
  1、根据国家兽医检验规定,对肉品作旋毛虫检验及疾病的实验室诊断,做好检验记录;
  2、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条 为保证产品的检疫质量,屠宰加工线应当控制均衡速度,各检验环节应当配备足够的兽医卫生检疫人员。
  第五条 各项检疫、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宰前检疫
  1、查验进场畜禽的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外县(区)畜禽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查询产地疫情和畜禽运输途中病、死情况,决定途亡畜禽的处理;
  2、卸车、船时,核对头数,进行群体动态检疫,将病弱畜禽做好标记,分群存放观察,进行个体检疫;
  3、候宰饲养过程中,进行静态检查如精神、被毛、呼吸、站卧姿势、分泌物等,动态检查如吃食、饮水、起立、行走、排粪尿等,必要时进行测温,决定病死畜禽的处理;
  4、对健康畜禽做好送宰检疫;
  5、指导配制消毒药液、检查督促场地、车船、工具的清洗消毒,签发车船消毒证明,无证者不准出场;
  6、做好分批分产地验收检疫和疫病、急宰、死亡等记录及统计报表。
  (二)宰后检验
  1、头部、皮肤、内脏(心、肝、肺、胃、肠、脾、肾、子宫、膀胱)、胴体和旋毛虫检验,其中旋毛虫的检验需按编号采样、肉眼检查、剪取小样、压片镜检及报告检验结果;
  2、胴体盖印章,出具检验证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