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农委(97)第186号)
为了加强本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屠宰商品畜禽时,必须由驻场兽医卫生检疫人员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检出的病害肉,一律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
(一)检疫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应当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考核、发证,由辖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委派。
(二)活畜禽上市必须经辖区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进行产地检疫,开具检疫证明;所有经营单位、户和屠宰场必须凭证收购、屠宰和代加工;无证的,禁止收购、进场交易和屠宰加工。
第三条 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的职责是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分割肉检验、冷藏肉检验和化验室检验等。
(一)宰前检疫
1、畜禽进场查证验收;
2、指导饲养人员按产地分批分圈饲养;
3、候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进入屠宰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