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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4日 沪农委(97)第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口各有关局、院:
  为了加强对本市种猪的管理,提高种猪质量,进一步健全良种猪繁育体系,促进养猪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1994年7月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种猪的管理,提高种猪质量,健全良种猪繁育体系,促进养猪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猪是指从国内外引进的配套种猪、地方良种猪以及通过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培育品种,在养猪生产中作种用的猪,包括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猪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猪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良种猪,对从事良种猪保护、选育、经营、推广的种猪场以及良种猪配种站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畜牧办)负责全市种猪管理工作。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猪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种猪测定场是本市良种猪繁育体系的配套机构,承担种猪品质、遗传性状及后裔检验等测定任务。
  第七条 本市已确认的优良地方品种,应加强选育提高,原种场核心群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市畜牧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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