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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八)身上伤口未愈合或怀孕、哺乳的妇女不准参加作业。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牵引式、悬装式、半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内燃机动力应遵守第三章的有关操作规定;
  (二)联合收割机作业前,应检查各部件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他安会装置须牢固可靠,各部调整符合要求;
  (三)启动时作业离合器、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行走及接合作业离合器前,应检查机具周围和下部,确认安全后方可鸣号、起步;
  (四)牵引式联合收割机与拖拉机之间必须有联络信号,拖拉机驾驶员应听从收割机手的指挥;
  (五)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用拖车装运(除吊装外),上下车时拖车应固定,跳板应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应大于高度的4倍,且有防滑装置;收割机上、下使用低速,不准使用转向杆左、右转向操作,操作人员从收割机上下来,站在够得上停车制动的位置进行操作;
  (六)收割机工作时,不准调整和排除故障;清除滚筒、制刀、传动轴、搅龙等部位的堵塞或缠绕禾杆、杂草时,必须熄火停机,切断动力后进行;
  (七)联合收割机不准在大于15度的坡地上作业;
  (八)卸粮时人体不准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他铁器伸入卸粮搅龙闸门内清理粮食;
  (九)集粮箱粮装满或搅龙堵塞,警报喇叭鸣叫、报警灯亮,但发动机未自行熄火,应马上停止收割机作业,经过30秒以上再切断脱粒离合器和输送搅龙,排除故障后再行作业;。
  (十)切草机的安装、调整须将发动机熄火;
  (十一)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得有油污。夜间作业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加油和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十二)联合收割机上必须配有灭火设备。排气管须有灭火罩。严禁在机器旁和成熟的作物旁吸烟;
  (十三)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十四)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传动装置;
  (十五)停机后,应切断作业离合器,拉紧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十六)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机具,也不准用集草箱搬运货物;
  (十七)收割机进行保养或修理应驶离作业区。
  第四十五条 场院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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