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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高速行驶时,不准用单边制动作急转弯。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左、右制动踏板须用联锁板联锁在一起。
  第二十条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室或驾驶台不准超员乘坐,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行驶中;驾驶员和随机人员非紧急避险不准上、下。
  第二十一条 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或悬挂农具通过村、镇时,须有人护行,严防行人或儿童追逐、攀登。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上、下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调头;
  (二)下坡时不准换挡;不准空档、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
  (三)手扶式、履带式拖拉机在下坡时转向,要注意探向,必要时反向操作。
  (四)坡路不准停车。必须停车时,须卡住制动杆或制动踏板,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正式渡口上、下渡船时,应遵守渡口管理规定。没有正式码头过渡时,渡船必须坚固,载质量合理。上、下船时用手摇或低速,上船后机具应熄火、挂档、制动,并用物体楔进前后轮胎。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和自定式农业机械转向器失效的,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或陷机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并不准拖带挂车或悬挂、牵引农具;
  (二)自走式农业机械只准被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或同类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牵引,但宽度不准大于在牵引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机械在田间、场院须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道路上须保持5至7米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装置;
  (五)牵引点应在重心以下;
  (六)7.5千瓦以下动力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准被牵引。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停机后必须制动。发动机熄火后必须关闭电门,取走钥匙。不准使用分离离合器的方法长期停车。
  第二十六条 气温低于5℃时,拖拉机发动机或内燃机熄火后,使用非防冻液的冷却水,必须待水温降至7o℃以下再放尽,并加挂“无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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