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须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驾驶证、操作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三)不准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或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八)不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九)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十)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十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
  (十二)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
  (十三)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

第三章 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的操作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一条 新的、大修后的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其他动力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试运转,方可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机容整洁。并按农业机械技术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保养和保管。
  第十三条 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启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有无润滑油和冷却水,并按规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机,在燃油中应按规定比例加入机油润滑;
  3、检查和添加燃油时,严禁烟火;
  4、检查轮胎外表及内部气压应符合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