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8年5月14日 沪农委(98)第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口各有关局院: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农机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市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以下称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农业机械与其他相互独立的半机械和手工作业在同一作业区相遇时,应遵循农业机械优先作业的原则。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第四条 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会的原则下作业。
第五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进行实施。
第二章 驾驶、操作人员
第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