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受聘的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约,聘约的签定要求参照上海市职改办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建立技术考绩档案。县(区)职改办应指导农村集体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注册登记、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取得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初级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2学时,中、高级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将作为注册登记的条件之一。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取得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二年必须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日期为每年的一、二月份。
第二十八条 准予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日起前二年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低于18个月。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单位有考核记录。
3、完成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能提供办学单位的学习证明或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记录。
4、未被县(区)职改办注销过专业技术证书。
准予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上4条,不符合1、2、3三条中任一条者,暂缓一年注册登记,如一年后仍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将注销其资格证书,并取消其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注册登记者,其所持的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证书将无效,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交县(区)职改办
注 销
第三十条 暂不予注册登记者,县(区)职改办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取消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者,由县(区)职改办行文通知全县(区)所有农村集体单位,并抄报市农委职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