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农委职改办统一组建。各县(区)视实际情况按专业组建中、初合一的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数不得低于十一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各专业学科组人数不得低于五人。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专业,可委托本市其他县(区)相应的评委会评审。各县(区)组建的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报市农委职改办审批。
第十八条 取得申报评审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县(区)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定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要依据,要保证评审质量,防止降低标准。
第二十条 对少数确有突出贡献,获得县(区)或县(区)以上奖励的;技术上或经济效益上属本县(区)领先,且在本县(区)内有一定知名度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力的限制,破格申报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参加岗位培训。各专业破格比例不得超过本专业申报人数的10%,破格评审的对象须报知市农委职改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须按市农委职改办下发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者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委职改办备案。取得上海市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上海市农委职改办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聘 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过程和方法可参照上海市职改办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可按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地聘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程序参照上海市职改办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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