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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职改办[1998]17号)


各区县职改办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发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农村专业技术队伍,本市从一九九四年以来试行开展了农村集体队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农委制定了《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农村集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增强农村发展的后劲,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有着重大意义。
  第二条 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市农委职改办和各县(区)职改办正常的工作渠道。
  第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在市职改办指导下,由市农委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县(区)职改办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农村集体单位职称亦采取以考代评方式,其余专业系列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 农村集体单位可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参加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的人员范围,严格限于乡(镇)、村级集体单位在册在岗人员,即工作关系在乡(镇)、村级农村集体单位,并享受乡(镇)、村级集体单位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农村集体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的确定,以现是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准。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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