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沪农机[1997]27号)
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
目前,我市农机系统工人有一万多人,已是农业战线职工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职工 职业技能,加强农机工人队伍建设,根据“
劳动法”、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全面贯彻“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技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人制度,农机系统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鉴定工种。农(职鉴)[1999]6号文批复鉴定工种七个:农机操作工、农机修理工、农机散热器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和农机试验工。
三、鉴定范围。1、现在农机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2、已取得某一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具备获得更高一级技术等级证书条件的技术工人;3、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业中专和各类农机培训机构毕(结)业生;4、学徒期满的学徒工;5、改变工作,调换新岗位的工作人员;6、其他经过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四、鉴定站管理。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由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接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市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培训。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鉴定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组织参加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六、考评队伍管理。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评员经资格培训和考核后,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进行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