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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上海市分公司关于对水稻保险保障体系实行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上海市分公司
关于对水稻保险保障体系实行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沪农委(98)第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
  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的建设,把它作为稳定社会、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水稻生产是本市粮食生产的主要作物,播种面积占粮食播种面积的60%,产量占粮食生产总量的75%以上。稳定水稻生产,对稳定本市粮食生产总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从1986年试办水稻保险业务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已累计承保水稻887万亩次,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对稳定市郊水稻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确保本市新一轮“米袋子”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水稻保险的市郊农户实行市、县(区)两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1、市、县(区)财政对参加水稻保险的农户每亩补贴二元,其中,市财政出一元,县(区)财政出一元,并于七月底按实际承保亩数一次划给市、县(区)中保财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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