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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98)第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
  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一、立法依据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的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界定涵义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三、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和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生产队为单位的社区性经济联合组织,即乡(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和生产队。
  第五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创办、合作联营、控股参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业单位:由原农村集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设立的企业集团、联营企业:由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代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部门或单位,适用本办法。

四、界定原则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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