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 沪农委(97)第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农口各有关局院:
为了加强本市肉类批发市场的兽医卫生检疫工作,保证肉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
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肉类批发市场的兽医卫生检疫工作,保证肉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加强肉类检疫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肉类批发市场必须具备的检疫条件是:
(一)摊位光线充足、通风、避雨、整洁,场地宽敞平整,有车辆冲洗消毒设施等,并设置兽医卫生检验室;
(二)配备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兽医卫生检疫人员;
(三)建立肉类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报告制度,按期向辖区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四)建立防疫消毒制度,每天清洗内外环境,定期消毒除 “四害”,保持内外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三条 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凭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鞋,检验工具必须清洁并经过消毒;
(二)查证验物,对持有有效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及验讫印章的肉类进行复验,对合格肉品,换发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猪一头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