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试行“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水产办[1998]044号)
各县(区)畜牧水产局、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场局农业处:
“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巳经上海市第二届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产良种生产水平,确保水产养殖生产稳定、持续发展,并使水产良种场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逐步实现水产菌种生产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标准化,参照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农(渔)字第6号)和《主要养殖鱼类原种、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992]农(渔养)字第216号)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草鱼、链、鳙、团头鲂、异育银鲫等鱼类苗种生产的水产良种场。专业从事其它品种苗种生产的水产良种场暂不适用此规范。
第三条 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抗洪、防涝、抗旱等基础设施完备。
二、地理环境适宜,有万亩以上精养鱼塘的辐射面、交通运输方便,通讯设施齐全。
三、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进排水口分流;排灌机电设备齐全,能力充足,能保证苗种生产及亲本养殖的需要。
四、苗种生产设备齐全,包括产卵和孵化设备,发苗场地及各种网具等,具有年生产2亿尾以上苗种的生产能力;池塘整齐联片,各类鱼池比例合理。
五、建有较完整的实验室,具备水质检测及鱼类测量解剖等仪器设备。
六、建有技术资料室,具备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较完整生产,技术档案。
七、生产用亲本良种化程度较高,根据上海市部份水产养殖经济动物良种形态特征表,要求异育银鲫和团头鲂合格率达90%以上,草鱼、鲢、鳙等品种合格率达80%以上。要建立健全的亲本更换制度,后备亲鱼从国家级原、良种场引进,个别品种确有困难,也应坚持异地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