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沪农委[1999]150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水产局)、劳动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畜牧兽医行业职工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畜牧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原劳动部、人事部[1994]98号《关于颁发(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农业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新型劳动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本市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是国家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认可,也是此类人员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及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文件;同时,又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本市暂定家禽饲养工等19个职业列入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范围(具体目录见附表)。
三、畜牧兽医行业就业准入职业的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目前;畜牧兽医行业中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被列入首批准入职业。为此,从现在起畜牧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此类职业人员,就业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已在岗位上的上述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或在岗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将企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政策的情况列入检查内容。
根据本市畜牧经济发展需要,今后将逐步扩大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