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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这次土地延包工作的主体,是发包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统一发包,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要使用统一的合同样式,规定统一的合同内容,明确发包方与承包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由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做到一户一证。
  四、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土地
  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土地延包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土地延包不是重新发包,因此,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土地调整。对近几年已作过土地调整,人地矛盾不突出,现有承包关系基本合理的,宜采取直接延长承包期的办法;对确因耕地被占用、人口变动等原因造成土地严重不均,群众要求进行调整的地方,可作适当调整;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户自愿转让承包土地较多,有条件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或者进行“三高”农田建设,需进行大规模平整的地区,应当允许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整。选择直接延包、小调整延包、还是调整后延包,都要因地制宜,按照有关规定,尊重村(队)情民意,让村民讨论决定。
  在这次土地延包中,对外来承包户要严格进行清理。对经营不善、不履行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群众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予以收回,发包给本村(队)农户。
  土地调整方案要符合农业生产布局,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有利于逐步发展规模经营,有利于维护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严禁违背多数群众意愿随意打破现有生产关系,大范围、大规模重新分包耕地。按有关政策,集体分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地、宅基地、竹园地等,要基本稳定,确需调整或纳入承包地的,可采取等量置换或适当补偿的办法,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关系。
  五、稳定现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稳定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对已经由专业大户或集体经营的规模经营土地,要维护规模经营原有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性,在明确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由经营者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继续由专业大户或集体经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蔬菜、林果业、水产养殖基地等不宜分田经营的,要保持其稳定。原转让合同未到期的,可以采取“先确权、后调整”,“动账不动田”的办法,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承包地可以在承包农户间自愿转让,也可以由农户把承包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必须规范合同,确保土地承包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期限、经济补偿标准等,应由区县或乡镇政府制定具体政策意见和实施办法,以逐步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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