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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原则。要稳定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已经实行村统一管理核算的,其土地归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生产队(村民小组)一级管理核算的,土地仍归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强行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关系。
  (四)坚持“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原则。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土地合理流转,搞活土地使用权。在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可以采取“确权不确田”的办法,通过规范流转合同和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价格机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五)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土地延包工作要与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集镇建设、绿化建设规划有机结合,既要确保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用地留有充分的余地。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延包工作
  土地延包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关系到郊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步骤上积极稳妥,政策措施上行之有效,从本地实际出发,拟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要组织力量深入乡镇、村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土地承包的现状,特别要全面掌握土地延包所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好各种类型的试点,领导亲自带头,各方配合,形成合力,总结和积累试点工作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把政策交给基层,交给群众,尊重村(队)情民意,取得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指导,保证土地延包工作顺利平稳地开展,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明确土地延包的范围和对象
  延长土地承包期,原则上要在第一轮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不要随意打破原有合同关系。根据中央的要求,本市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集体农用土地(包括口粮田、责任田)按在册农业人口,把土地承包权明确落实到农户。已经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地方,承包期不到30年的,也要延长到30年。已经办理国家预征地手续,列入路桥设施建设、城镇及中心村建设、绿地建设的规划用地,可划为机动地处理,或暂缓确权发证。已经建成的“高、优、高”农业示范方,由各级政府和集体高投入形成的管棚、温室农业等可以通过确权不分地或暂缓确权发证的办法,继续实行规模经营,切实保护已经形成的农业新的生产力,不允许出现毁坏农业设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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