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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99)第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
  现将《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以下简称“土地延包”)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全面落实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是上海郊区今年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工作目标的中心任务之一。
  开展土地延包,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按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使用权的原则,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建立与都市农业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上海农业可持续发展。
  开展土地延包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原则。即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册农业户口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统称为“承包地”,不再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原则上实行按人平均分配。
  (二)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土地延包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和完善,对因土地减少、人口变动因素造成土劳矛盾突出,确需进行土地调整的地区,既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又要从稳定出发,尽可能减少调整范围,做到不调整或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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