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郊区奶牛规模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 沪农委[1995]第138号)
各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银行支行:
根据市政府9月4日奶业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新三年郊区奶牛头数稳定在3.5万头,并实施二个转移,即近郊向远郊转移,集体小场、散养户向规模场转移,市、县(区)两级每年实施13个左右的奶牛规模场(每场300头,三年共40个)。用三年时间把郊区一部分奶牛(50头左右的小场、1500多个散养户计 1万多头奶牛)从目前饲养简单、环境条件差、鲜奶质量不达标的场户逐步改造扩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卫生质量达标的规模场,让市民吃到优质奶、放心奶。为搞好郊区奶牛规模场建设,确保这项民心工程的顺利完成,我委与市财政局、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等研究商定,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奶牛规模场要求:
奶牛规模场饲养奶牛不少于300头,成乳牛比例在60-65%,泌乳牛采用机器挤奶并配有直冷式储奶罐,建立青饲料基地(每头奶牛l亩饲料田),兽医防疫卫生、排污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场长、技术人员、职工都要经过期培训,方能上岗。
二、立项程序:
l、奶牛规模场的迁建、扩建、扩群立项必须符合市、县(区)畜牧业规划和有关规定,并得到县(区)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的准许。申请单位向县(区)畜牧主管部门申报(迁建、扩建、扩群)项目建议书和申请表(见附件)。县(区)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核定后报市农委畜牧办。
2、市农委首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奶牛场进行项目评估。根据专家评估,市农委会同市、县(区)有关单位,召开立项审批会,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市奶业工作小组审批。审批合格列入市郊区奶牛规模场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奶业工作小组下达每年度规模场名单。
3、县(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人与项目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资金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