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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沪农委(97)第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市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特此通知

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
(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工作的要求,加大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力度,推动郊区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进程,增强农业内在发展活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市场供应能力,更好地发挥郊区农业的保障功能、生态功能、示范功能,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贷款实行政府贴息制度。
  一、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的贴息原则
  为了加快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通过2--3年的努力,使农业产业化既出形象,也出效益。为此,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真抓实于外,政府通过贴息的办法,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基本原则如下:
  (一)贴息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贴息额度每年按市、县(区)财力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情况确定。
  (二)贴息范围: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骨干项目。本着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产加销一体中的“瓶颈”环节,促进形成配套。
  (三)贴息年限:项目的贴息年限暂定为一年。
  (四)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建设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建设单位由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二。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
  (一)编制好发展规划。
  各县、区首先要摸清区域资源优势、地方产品特色、开发加工能力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好区域性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规划。规划要考虑充分利用原种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基础,对可以利用的项目要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调整,做到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超前性。
  (二)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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