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沪农委(97)第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市农林局:
《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7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利于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有关条款,经与市房地局协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定》第 2、5、6、10、11、12条的规定,市农委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市农林局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本市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进行工作部署、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各县农业局(农委)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过程中,需要向市报告情况或请示问题,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分别报告或请示市农委或市农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