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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政策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政策意见
(沪农委[2005]50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去年以来,各区县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增加了粮农收入。为进一步稳定本市粮食生产,鼓励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坚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完善粮食生产直补政策,把扶持粮食生产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相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粮田向专业粮农或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流转,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集聚作用,加快推进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粮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加种粮农户的经济收益,稳定本市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本市粮食生产水平。

  二、适用范围和扶持对象

  (一)适用范围

  在规划的设施粮田建设区域内,实行连片种植水稻的耕地。

  (二)扶持对象

  凡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且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知识,粮田经营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专业粮农或粮田经营规模在20公顷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

  三、扶持政策

  凡粮田经营权流转期限自2005年起5年以上的专业粮农或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提高到每年每亩100元;

  (二)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每年每亩50元;

  (三)施用有机肥补贴每吨250元。

  上述(一)、(二)项市区两级政府补贴资金,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实行差别政策。闵行、浦东新区两区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财政承担二分之一,南汇、奉贤两区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金山区市财政承担五分之四,崇明县全额由市财政承担。

  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完善粮田经营权流转机制。向规模经营集中的粮田的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流入方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粮田用途,不得破坏粮田基础设施,影响粮食生产能力。流转双方应当签订由市农委统一印制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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