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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沪农委[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两个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4]13号)提出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要进一步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各项配套改革,确保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规范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制度,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继续转变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职能,推进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改革,推动乡镇和行政村的调整合并,精简机构,严格控制乡镇人员编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防止出现新的乱收费,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对镇村不良债务问题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化解债务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制度建设

  要继续完善本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重点抓好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结合农村减负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及时展示本市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积极成果。各区县要在巩固“公示制”成绩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村务公开栏、涉农价费公示栏、公示牌、黑板报、价格收费表等,把涉农价格、收费的内容充实进去。

  二是村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开的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规范创新公开的形式,重点把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情况和执行政府各项扶持补贴政策等群众关心的情况予以公示,使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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