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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财会〔2009〕1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2001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我省连续开展了八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共对8735户单位进行了检查,对6588户单位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对1569户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责任人1241名,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79个。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法》逐步深入人心,遵法守法已成为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共识。但从检查情况看,全省会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还不平衡,部分市县对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未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纳入会计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政策掌握不准、执法不严、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会计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为全面贯彻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年”活动,实现会计监督工作经常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全省会计执法检查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工作是经济、财政工作的基础,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生存前景、国家宏观政策、市场资源配置、社会诚信建设等社会经济生活诸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是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会计秩序、推进财政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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