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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0]3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并在今年四月份召开的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根据各中级法院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院。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诉讼主体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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