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注册人员违法违规清出制度,重点查处挂靠、出卖资质;与招标人或投标单位互相勾结搞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违反规定将代理费用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拒售招标文件;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经查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对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要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
四、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制,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切实改变招投标管理工作中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行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与合同备案时限等招投标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执法。对投标人挂靠或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出卖或转让中标工程;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等违法欺诈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接受转包、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减少安全施工设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要依法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监督对象要以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可以简化招标程序。在监督上要突出重点,要以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行为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研究创新方法,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五、以信誉档案为依据,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筑市场出现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大多与市场各方主体有关,规范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市场各方主体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建立市场各方主体和评标专家的信誉档案,凡发生不良行为的,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记录在案;根据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多少与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清除出建筑市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发生不良行为在被公示期间的,不允许参加投标;对评标专家发生不良行为在被公示期间的,不允许参加评标。
六、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