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评标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工期、质量、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等)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招标人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拖延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时限。
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相一致。对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备案时依法予以纠正。
三、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一)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有投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与公告发布5日前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参加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不少于5家,少于5家时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招标。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依法规范整顿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从2007年1月起,凡没有完成脱钩改制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接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该机构名义签订代理合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实行一项一备制度;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所代理的招标业务无效,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后再从事所代理的招标业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任用非在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其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视为非法。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在职人员名册,以便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