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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失效]


  (三)严格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批

  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法定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擅自发包的无效。预防招标人利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授予指定承包人的违法行为。审批的权限,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越权审批无效。

  (四)严格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省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无效。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在自愿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招标人以封锁招标信息或者利用非指定媒体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等手段,剥夺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达到将工程授予指定承包人的行为。

  (五)规范资格预审工作

  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公告发布5日前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不公正等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资格预审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进行评审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以资格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的为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定理由,限制、拒绝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不得非法限定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招标人应当从新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六)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工作公正进行

  招标文件应当依据国家、省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办法》、《吉林省建筑工程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得设置与国家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相违背的内容和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条款。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否则不得作为评标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废标条件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其他理由对投标文件作出废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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