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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1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建招字[2006]5号)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

  (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

  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招标人违法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其他方式发包的,招标无效,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重新招标,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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