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
市监察委、市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市农委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市农委系统开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情况执法检查的意见》,要求各执法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并成立了由市农委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组成的执法检查组。根据农委领导提出开展
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要细、要实、要找问题”的要求,执法检查组从8月11日起至15日对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还对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开展行风政风问卷调查,通过听看问查,对64项行政许可事项有了基本的了解,总的感到一年来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活动中,各单位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准备工作充分,贯彻落实有力。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设定情况。市农委系统现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3个,其中6个法定行政机关,7个法律授权组织。(法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兽医药证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饲料办公室、上海市农业机械化办公室、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授权组织: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上海市畜牧兽医站、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渔港监督局、上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已经由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对不具备实施主体条件的单位进行了清理,共2家(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上海市农机推广站)。
2、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情况。市农委系统原有行政许可事项107项,自2001年起市政府分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农业的行政许可事项58项,其中取消42项,调整16项。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市农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对《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行政审批。经清理,农委系统现有行政许可项目64项。从64项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依据看,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50项,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如“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水产苗种生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二是核发有关证件方面的行政许可,如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鳗苗收购许可证》等;三是对一些特殊行为设定的行政许可,如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参观旅游的审批或审核等。(64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