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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1、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确保领导接待时间。市农委领导信访接待日时间初定为每周三上午,(市农委对外接待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接待地点在市信访办接待室。负责接待的领导同志按照接待日安排表,准时到达接待地点。确因其他重要公务不能抵达的,领导同志本人提前与下一轮接待领导协调替换。

  2、市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要有针对性的参加接待和参与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在委领导随机接待时,处室负责人按照信访接待安排表随同参加接待;委领导预约接待时,根据信访事项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信访办负责牵头协调。

  3、实行来访事项处理责任制,切实保证领导接待效果。委领导接待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即解决的,现场给予解决、答复;接待受理信访事项后领导批示给有关区县、部门的,由信访办迅速转办,督促落实。对农委职责范围的一些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由委领导主持协调,相关处室要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案,以尽快化解矛盾。

  4、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对接待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区县农业部门和农委处室、直属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访群众回复,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同时,将办理意见和向群众回复的情况,报告批示交办的委领导,并抄送市农委信访办。

  5、进一步做好信访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加强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文明、有序信访的自觉性。上访群众首先应在事发地(部门或单位)信访部门反映问题,首问信访部门应认真负责地接访,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上访群众越级上访时,应持有事发地对于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否则上级信访部门应仍安排到事发地信访部门接待;上访群众在有关部门承诺处理、答复期限内,应承诺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处理、答复意见应予接受,并息诉停访。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5年度市农委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表

日 期领导姓名职  务机关处室
9月21日袁以星党组书记、主任综合发展处
9月28日盛亚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政策法规处
10月12日施兴忠党组成员、副主任农业处
10月19日严胜雄党组成员、副主任经贸处
10月26日蔡友铭党组成员、秘书长科技处
11月2日叶龙海局级巡视员城镇处
11月9日王东荣局级巡视员政策法规处
11月16日李梅君市农委纪检组长监察室
11月23日朱仰东局级巡视员社会发展处
11月30日衣开端局级巡视员信访办
12月7日袁以星党组书记、主任综合发展处
12月14日盛亚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政策法规处
12月21日施兴忠党组成员、副主任畜牧办
12月28日严胜雄党组成员、副主任经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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