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补贴
市、区(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非本市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市级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申请项目扶持。市级财政补贴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经费补贴
1、市级农业行业(专业)协会,为组织会员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活动,协会可按市财政补贴事项申请补贴,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开展推广新技术、提供信息、组织营销、组织产品加工等具有公益性服务项目可给予项目补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3、农产品或农业企业获得认证机构认证可申请认证补贴。参与国家和国际展销(交易)活动可申请展费补贴。
(四)投资参股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对有条件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可以财政资金参股形式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七、扶持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一)由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联合申报,同时报送由申请单位填报的《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试行)》。市级有关单位和其它部门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申请市财政扶持的项目单位须附报工商登记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配套资金核实报告由各区(县)财政出具,带动农户或基地面积证明由各区(县)农委出具。
(二)养殖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必须附环境评估报告,项目涉及用地的,必须附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必须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分配证明材料和公示制度的复印件。
(四)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必须对申报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市农委、市财政局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文件批复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八、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