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十三)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十四)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十五)建设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十六)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本机关职能处室,对申请人当面、电话或通过网上咨询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立即给予准确、详尽的说明、解释。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刊登在《青海政报》、省建设厅及行业协会信息、刊物;
(二)在青海省建设厅的“青海建设网”站(网址:http://www.qhcin.gov.cn/index.asp)、“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网址:http://www.jzzj.gov.cn/)、“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qhgczj.com/)、“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网址:http://www.qhbid.com/)、“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 http://www.qhcein.gov.cn/)上公布,并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
(六)省建设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公示(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或其他设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公示的期限:
省建设厅各类政务公开信息产生后,省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开的,最迟应当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建设厅领导、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等信息外,网上留存、更新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省建设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第七条 按本制度的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公示而不公示的,将依据《青海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