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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6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更新和网络维护等工作,各职能处室应积极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公示审批备案事项及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建设厅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程、领导分工、处室职责等基本情况;
  (二)青海省建设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建设信息网址和电子信箱;
  (三)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承办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六)重点工程招标公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项公示,专题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监管企业不良行为等项通报;
  (七)有关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八)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九)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十)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及省建设厅重要会议情况;
  (十一)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重要工作规划、安排、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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