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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第十条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主管机关指定。主管机关应当指定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主管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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