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依顺序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建法〔2006〕260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依顺序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行政许可依顺序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被许可人取得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开、公平、客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由建设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形式作出行政许可的除外)适用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按照受理在先授予。受理在先是指受理时间在先、受理序号在先。
第四条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受理序号;申请人要求查询已受理情况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