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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职能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由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厅职能处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后,在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 依法应由州、地、市建设(规划、房产、园林、城管、水务、公交)主管部门初审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在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八条 职能处室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即时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职能处室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职能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职能处室应当在5日内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
  第九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职能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职能处室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报分管副厅长批准后,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二条 职能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分管副厅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职能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青海省建设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青海省建设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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