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8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厅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职能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职能处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职能处室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在青海建设网站(网址:http://www.qhcin.gov.cn/index.asp)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职能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报分管厅副长批准后,在5日内制作《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