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7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听取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须填写《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在受理的5日内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特定少数的,由职能处室向利害人直接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本机关将对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在青海建设网(网址:http://www.qhcin.gov.cn/index.asp)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