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2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机关“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分工,由相关处室向申请人提供《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及咨询服务,并向主管副厅长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厅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并填写《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登记表》。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对证照、验资报告等,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复核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本机关按照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职能处室填写《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补充材料告知清单》一式二份,申请人、职能处室双方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印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本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据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