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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二楼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5762
  十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省建设厅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后,组织省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省建设厅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5、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审查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和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抗震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4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三层中侧
  联系电话:0971-6121348  6141009
  十八、省外进青建设队伍备案
  (一)备案依据: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备案条件: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和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之前,应持有关证照向省建设厅备案。
  (三)备案材料:
  省外进青建设队伍办理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4、企业法人委托书或介绍信;
  5、承担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6、中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7、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8、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程序:
  1、省外进青建设队伍在我省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到备案机关登记;
  2、招标结束后,中标企业应在开工前持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进青备案文件,验证文件真实、齐全后,办理备案手续。
  (五)办理期限:
  备案机关登记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六)备案数量:
  无限制。
  (七)备案机构:
  1、勘察、设计等单位: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2、施工、监理等单位:
  省建设厅委托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
  (八)备案地址、联系电话:
  1、勘察、设计等单位: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五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6148
  2、施工、监理等单位: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4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二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52116
  十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备案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备案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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