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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填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察勘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和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十五、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和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制定式样。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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