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填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察勘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和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十五、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州、地、市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和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三十一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建设部制定式样。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