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3、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中侧
联系电话:0971-6156965
十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3、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十四、国家和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条;
2、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
3、《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十九条;
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发国家和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备案,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建设单位申请书;
2、项目建设地段1:500或1:1000地形图;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