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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中侧
  联系电话:0971-6156965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设区城市的三级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设区城市的三级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四层中侧
  联系电话:0971-6156965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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